1月9日金融一线消息,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,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,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,被罚款84.66万元。
张某为(时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营销部经理)对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负有责任,被罚款400元;曹某琴(时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风险与资产管理部异议处理员)、田某栋(时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风险与资产管理部临时负责人)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,分别被罚款1.33万元。
8
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
晋银罚决字
〔2025〕13号
1.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。
2.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。
罚款84.66万元
中国人民银行
山西省分行
2025年12月31日
三年
9
张某为(时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营销部经理)
晋银罚决字
〔2025〕14号
对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: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。
罚款400元
中国人民银行
山西省分行
2025年12月31日
三年
10
曹某琴(时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风险与资产管理部
异议处理员)
晋银罚决字
〔2025〕15号
对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: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。
罚款1.33万元
中国人民银行
山西省分行
2025年12月31日
三年
11
田某栋(时任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风险与资产管理部
临时负责人)
晋银罚决字
〔2025〕16号
对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:违反信用信息采集、提供、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。
罚款1.33万元
中国人民银行
山西省分行
2025年12月31日
三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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